香港教育法:法團校董會及校本管理篇​

‧ 在「公帑私營」模式的資助教育制度下,政府與辦學團體之間的關係為何?至今出現過甚麼變化?

‧ 「校本管理」制度從何而起?為何與優質教育掛鈎?在學校培養及推崇甚麼管治文化?

‧ 根據「校本條例」,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各自的法定職能及權力為何?

‧ 法團校董會章程應如何訂定?校董會會議於實際操作上有甚麼須要注意的地方?

‧ 「校本管理」政策強調的透明度和問責精神,與校董的「保密責任」,兩者間如何取得適當平衡?法團校董會章程中的「保密條款」曾引發甚麼法律爭議?

‧ 校董會各成員就學校事務有何個人法律責任須要承擔?當校董職務與個人利益出現衝突,該如何處理?

 

本書為「香港教育法系列」的第五本,主要分兩大主線:一、香港資助學校制度發展史;二、「校本條例」內容的詳盡解釋及引申的法律討論,目的是讓讀者深入了解現今「校本管理」制度涉及的法律爭議之歷史根源和本質。除了深入分析及評論為「校本管理」制度賦予合法性的香港天主教教區 訴 律政司案,以及全面逐條解釋及評論「校本條例」的條文外,亦重點介紹有關法團校董會章程和會議的須要注意的地方,以期幫助一眾學校管理人員認識資助學校管理的法律基礎、法團校董會的權與責,以及在實際運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挑戰。

 

 

「香港教育法系列」是目前惟一關於香港教育法的華文原創系列書,向本地教育工作者及法律從業員,介紹與本地教育處境相關的法律原則和案例。此外,作者盼望能透過一系列的出版,引導教育工作者認識我們一套行之有效的普通法法制,從而理性地辨識彼此的權責,好讓大家齊心協力來守護和建設一個開明的公民社會。

 

本系列特色:

.目前惟一針對香港教育法的華文原創系列書,作者兼具法律及教育雙重專業背景,深度掌握業界狀況。

.針對香港本地教育處境,讓教育工作者認識並掌握與他們的日常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法律知識。

.從具體案例帶出法律原則及其背後的思維,學術性與可讀性兼備。

.採用夾敍夾議寫作方式,力求把法律知識在教育界普及化;即使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也可以很快掌握相關原則和箇中爭議。

.提供案例索引,方便使用者查閱和深入研究。

 


|  目錄 |

 

序言

縮寫表

案例索引

 

第一章 資助學校的源起及發展(一)

1.1 緒言

1.2 1840年至1872年:萌芽期

1.3 官立學校模式

1.4 補助學校模式

1.5 改革皇家書館

1.6 《皇家書館則例》

1.7 評論

1.8 創立新補助制度的關鍵人物

1.8.1 理雅各牧師

1.8.2 史釗域督學

1.8.3 高雷門神父

1.9 1873年至1910年:成長期

1.10 《補助計劃:規例》的爭議

1.10.1 與《皇家書館則例》比較

1.10.2 法律重點

1.10.3 反對聲音

1.10.4 教育理念的分歧

1.11 《補助計劃:規例》的修訂

1.12 修訂的影響

1.12.1 教會積極辦學

1.12.2 教會的貢獻

1.13 學校兩極化

1.14 《補助計劃:規例》的再修訂

1.14.1 資助方式轉變

1.14.2 辦學協議本質的改變

1.14.3 《補助計劃:規例》的法律地位

1.14.4 「經理」的角色和法定責任

1.14.5 「辦學權」和「管理權」

1.14.6 監管和問責

1.15 二十世紀初的發展

1.16 《補助計劃:規例》第三次修訂

1.17 1911 年至1945 年:擴展期

1.18 《教育條例》面世

1.19 《教育條例》分析

1.19.1 擴大教育司的權力

1.19.2 港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

1.19.3 「學校」的定義

1.19.4 「經理」的定義

1.19.5 引進刑事罪行

1.19.6 所有學校須向政府問責

1.19.7 獲豁免註冊的學校

1.19.8 深遠影響

1.20 《教育規例》

1.21 華人辦學團體的參與

1.22 漢文學校的發展

1.23 補助和津貼雙軌制的運作

1.24 教會法團化

1.25 學校法團化

1.26 三十年代的發展

1.27 《賓尼報告書》(Burney Report)

1.27.1 香港教育制度的癥結

1.27.2 主要建議

1.27.3 《賓尼報告書》的影響

1.27.4 對補助學校的肯定

1.28 二戰前夕資助學校的景況

 

第二章 資助學校的源起及發展(二)

2.1 緒言

2.2 1945年至1970年:重建期

2.3 「楊慕琦計劃」(Young Plan)

2.4 《津貼則例》(Subsidy Code)

2.5 英廷的態度

2.6 《津貼則例》的修改

2.7 「十年建校計劃」

2.8 《菲沙報告書》(Fisher Report)

2.8.1 任務

2.8.2 教育發展建議

2.8.3 資助學校的角色

2.8.4 資助制度的問題

2.8.5 資助模式建議

2.8.6 資助私校

2.9 政府的反應

2.10 資助制度的分水嶺

2.11 政治暗湧

2.12 港府對策(一):成立「情報辦公室」

2.13 港府對策(二):動用法律武器

2.13.1 《緊急情況規例修訂條例》

2.13.2 《公共安全條例》

2.13.3 「學校管理委員會」

2.14 《教育條例》修訂

2.14.1 擴大教育司的權力

2.14.2 擴大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

2.14.3 增設管理委員會

2.14.4 增設校監

2.14.5 規管校長的任命和職能

2.14.6 增設經理註冊

2.14.7 增設刑事罪行

2.14.8 上訴機制

2.15 評論

2.15.1 學校註冊管制

2.15.2 管理委員會與辦學團體的關係

2.15.3 教師管制

2.15.4 教師紀律

2.15.5 學生活動管制

2.16 《1952年教育規例》

2.17 「五年建校計劃」的成效

2.18 外國援助

2.19 「七年建校計劃」

2.20 右派暴動

2.21 《1957年教育修訂條例》

2.21.1 評論

2.21.2 封閉學校

2.21.3 證據舉證責任

2.22 打擊左派學校

2.23 開辦新津貼學校費用

2.24 五十年代發展總結

2.25 資助教育發展的模式

2.26 六十年代的發展

2.27 實用中學

2.28 津貼學校公積金

2.29 中文大學的創立

2.30 「唐露曉計劃」(Donohue Scheme)

2.31 《馬殊 — 森遜報告書》(Marsh-Sampson Report)

2.32 《教育政策白皮書》

2.33 政府的反應

2.34 「六七暴動」

2.35 港府反應

2.36 教育改革

2.37 1971年至1990 年:全民教育發展期

2.38 「九年免費教育」

2.39 《1972 年教育修訂條例》

2.40 麥理浩時代

2.41 《1974 年教育白皮書》(Secondary Education in Hong Kong Over the Next Decade)

2.41.1 評論

2.42 公民社會的建構

2.43 文憑教師爭薪酬事件

2.43.1 資助學校教師的「長期職業保障」

2.43.2 暴露資助學校的管理問題

2.43.3 《安子介報告書》

2.43.4 改善資助學校管理的建議

2.44 政府的反應

2.45 民間的反應

2.46 報告書的貢獻

2.47 金禧事件

2.48 《黃麗松報告書》

2.48.1 梁潔芬的過失

2.48.2 校方拒絕解釋的反效果

2.48.3 教育司署的缺失

2.48.4 關慧賢的表現

2.48.5 對學生的批評

2.48.6 封校決定

2.48.7 報告書的建議

2.49 評論

2.49.1 資助學校的理財問題

2.49.2 「債務陷阱」

2.49.3 堂費的限制

2.49.4 其他收入

2.49.5 報告書的另一個紕漏

2.49.6 天主教教區接辦

2.49.7 教署越權發信警告教師

2.49.8 資助學校的管理問題

2.49.9 校董缺乏培訓

2.50 《1978年白皮書》

2.51 「校內諮議制」

2.52 《1979年教育(修訂)條例》

2.53 八十年代

2.54 《香港教育制度全面檢討報告書》

2.55 《香港教育透視:國際顧問團報告書》

2.55.1 兩個批評

2.55.2 建議

2.55.3 成立教育統籌委員會

2.55.4 制定「教師專業守則」

2.55.5 教統會的反應

 

第三章 資助學校發展轉型期

3.1 1991年至2004年:教育轉型期

3.2 《學校管理新措施》

3.3 《學校管理新措施》的源起

3.4 《學校管理新措施》的內容

3.4.1 對政府教育工作的批評

3.4.2 對資助學校管理的批評

3.4.3 推崇「高效能學校」

3.4.4 改革建議

3.4.5 建議的實施

3.5 教育界的反應

3.6 計劃失敗的因素

3.6.1 侵犯辦學團體的管理權

3.6.2 缺乏清晰概念

3.6.3 政府內部阻力

3.6.4 藥石亂投

3.7 試驗計劃失敗

3.8 《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

3.8.1 報告書主題

3.8.2 「優質學校教育」與學校管理的關係

3.8.3 其他建議

3.9 社會的反應

3.10 評論

3.10.1 「校本管理」是否回歸前教育制度的一部分?

3.10.2 「服務合約」的問題

3.10.3 「問責」制度模糊不清

3.10.4 鼓勵剝削教師

3.11 「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諮詢文件

3.11.1 校董會成員組合及人數

3.11.2 法團校董會

3.11.3 校董會章程

3.11.4 校董註冊

3.11.5 辦學團體的角色

3.11.6 校董會的角色

3.11.7 家長校董的角色

3.11.8 辦學團體校董的職能

3.11.9 校友校董和獨立校董

3.11.10 校長的角色

3.11.11 教署的角色

3.11.12 實施時間表

3.11.13 過渡期

3.12 社會的反應

3.12.1 教育團體

3.12.2 辦學團體

3.13 評論

3.13.1 侵犯辦學權

3.13.2 權責不清

3.13.3 校董資歷和地位不明

3.13.4 誇大「權力下放」

3.13.5 新瓶舊酒的「問責」制度

3.13.6 曲解有關法律

3.14 辦學協議的改變

3.14.1 原有的做法

3.14.2 《第七號報告書》的法律謬誤

3.15 新的做法

3.15.1 「服務合約」

3.15.2 辦學團體服務合約

3.15.3 法團校董會/直資校董會服務合約

3.16 服務合約分析

3.16.1 法律用詞

3.17 評論

3.18 「校本條例」的制訂

3.18.1 草案主旨

3.18.2 草案重點

3.19 社會的反應和意見

3.20 立法會內的討論

3.21 草案獲得通過

 

第四章 香港天主教教區 訴 律政司案

4.1 緒言

4.2 案件的核心爭議

4.2.1 事實和法律的爭議

4.3 訴訟模式:司法覆核

4.4 申請理據(一):違反《基本法》第136(1)條

4.5 申請理據(二):違反《基本法》第141(3)條

4.6 申請理據(三):違反《基本法》第137條

4.7 申請理據(四):違反資助學校的自主性

4.8 反對理據(一):「原有教育制度」

4.8.1 《學校管理新措施》

4.8.2 《1992 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

4.8.3 《1993 年教育條例修訂案》

4.8.4 教育署內部工作小組報告

4.8.5 《資助學校管理新措施手冊》

4.8.6 《優質學校教育—— 改進表現之路》刊物

4.8.7 《1996 年教育統籌委員會諮詢文件》

4.8.8 《1997 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

4.8.9 教育界的反應

4.9 反對理據(二):第136(1)和141(3)條的關係

4.10 反對理據(三):第137(1)條的「自主權」和問責

4.11 反對理據(四):「不干預政策」不適用

4.12 司法覆核結果

4.13 裁決的分析和評論

4.13.1 教區法律團隊的基本錯誤

4.13.2 辦學權的法律本質

4.13.3 「校本管理」政策侵犯辦學權

4.13.4 「原有教育制度」

4.13.5 辦學權和教育改革間的張力

4.13.6 違反第141(3)條

4.13.7 交替性論點

4.13.8 「改革和發展至高無上論」

4.13.9 違反普通法詮釋法例原則

4.13.10 「自主特權」的謬誤

4.14 法庭的盲點(一):不懂辦學團體的貢獻

4.15 法庭的盲點(二):不知辦學團體的合法權利

4.16 聆訊結果

4.17 上訴程序

4.17.1 上訴理由

4.17.2 答辯人通知書

4.17.3 上訴庭的責任

4.17.4 釋法方法

4.17.5 新管理制度

4.17.6 香港教育制度與眾不同的特色

4.17.7 發展和改革管理技巧及制度的需要

4.17.8 「原有制度」的發展

4.17.9 第141 條的詮釋:反僵化「原有制度」

4.17.10 第136(1)條與第141(3)條無衝突

4.17.11 第137 條的詮釋:資校無自主權

4.17.12 透明度和問責

4.18 評論

4.18.1 與眾不同特色的重大遺漏

4.18.2 錯用常理釋法

4.18.3 狹隘的釋法

4.18.4 「發展和改革至高無上論」

4.18.5 偷換概念

4.18.6 針對透明度和問責的盲點

4.18.7 質疑反對政府政策的謬誤

4.19 終審

4.19.1 終審議題

4.19.2 上訴理由

4.19.3 終審庭對第136(1)條的看法

4.19.4 肯定「發展和改革至高無上論」

4.19.5 教區有甚麼憲法權利被侵犯?

4.19.6 教區補充的新論點

4.19.7 終審裁決

4.20 評論

4.20.1 第136(1)條的錯誤詮釋

4.20.2 第141(3)條的狹窄詮釋

4.20.3 對宗教教育的狹隘看法

4.21 法律挑戰的結局

 

第五章 「 校本條例」的剖析

5.1 緒言

5.2 法團校董會管理的適用範圍

5.2.1 法團校董會的定義

5.2.2 法團證明書

5.2.3 「管理」的法律定義

5.3 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及關係

5.4 辦學團體的職能

5.4.1 選擇政府資助模式

5.4.2 財務承擔

5.4.3 控制私有資金和資產

5.4.4 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

5.4.5 透過辦學團體校董來確保學校實踐辦學使命

5.4.6 給予法團校董會制訂學校教育政策的一般指示

5.4.7 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

5.4.8 草擬法團校董會的章程

5.4.9 辦學團體的意見優先

5.5 法團校董會的職能

5.5.1 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5.5.2 計劃和管理學校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5.5.3 為學校的表現向常秘及辦學團體負責

5.5.4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5.5.5 確保以恰當的方式促進學生教育

5.5.6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5.6 法團校董會的權力

5.6.1 權力範圍和行使原則

5.6.2 法例條文的漏洞

5.6.3 陳俊傑案的裁決

5.6.4 正確的詮釋

5.6.5 「有需要或適宜作出」

5.6.6 可行使的權力

5.6.7 僱用教職員

5.6.8 經費及資產

5.6.9 受託人身分

5.6.10 違反信託責任的後果

5.6.11 受託人的抗辯

5.6.12 借入款項

5.7 不屬於法團校董會的財產

5.8 法團校董會訂立的合約的有效性

5.9 校監

5.9.1 產生方法

5.9.2 職能

5.10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5.10.1 基本原則

5.10.2 法例的規限

5.10.3 豁免情況

5.11 辦學團體校董的提名

5.12 校長校董

5.13 教師校董

5.13.1 提名註冊

5.13.2 資格

5.13.3 遺漏問責

5.14 家長校董

5.14.1 提名註冊

5.14.2 認可家長教師會

5.14.3 資格

5.14.4 任期

5.14.5 遺漏問責

5.14.6 利害關係

5.15 校友校董

5.15.1 提名註冊

5.15.2 認可校友會

5.15.3 資格

5.15.4 任期

5.15.5 遺漏問責

5.16 獨立校董

5.16.1 提名註冊

5.16.2 資格

5.16.3 任期

5.17 替代校董

5.17.1 提名註冊

5.17.2 投票權

5.17.3 會議的大多數

5.17.4 會議法定人數

5.17.5 有限度免責

5.17.6 遺漏

5.18 填補校董席位空缺

5.19 校董註冊

5.20 拒絕註冊的理由

5.20.1 適合及適當人選

5.20.2 岑偉基案

5.21 取消註冊的理由

5.21.1 主觀判斷?

5.21.2 陳之望案

5.22 註冊的效果

5.23 校董辭任

5.24 校董停任

5.24.1 遺漏

5.25 法團校董會章程

5.25.1 修訂

5.25.2 法團校董會職能的轉授

5.26 法團校董會的帳目

5.26.1 帳目報表

5.26.2 遺漏

5.25.3 核數師的資格和職責

5.26.4 錯誤

5.26.5 查閱帳簿及財務文件

5.27 文件送達

5.28 財物扣押令執行的限制

5.29 法團校董會的解散

5.29.1 除冊

5.29.2 校舍土地

5.29.3 其他財產

5.30 校董利害關係

5.30.1 「誠信責任」

5.30.2 公司董事

5.30.3 校董

5.30.4 兩種申報

5.30.5 利益的定義

5.30.6 個人利益

5.30.7 直接和間接利益

5.30.8 雙重申報的理由

5.30.9 斷定利益衝突的標準

5.30.10 潛在利益衝突

5.30.11 申報後的處理

5.30.12 僱員校董的利害關係處理

5.31 利害關係登記冊

5.32 違反利害關係申報的後果

5.32.1 喪失校董資格

5.32.2 喪失民事法律免責的保障

5.32.3 刑事責任

5.33 校董的權利和法律責任及保障

5.33.1 權利

5.33.2 法定免責條款

5.33.3 《受託人條例》的保障

5.33.4 第40BI(2)條的分析

5.33.5 「真誠行事」

5.34 法團校董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5.35 法團校董會的刑事責任

5.35.1 校董的刑事責任基礎

5.35.2 校董的具體刑事責任

5.35.3 法定抗辯

5.35.4 其他法例的法定抗辯

5.36 證據

 

第六章 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會議

6.1 緒言

6.2 法團校董會章程

6.3 章程內容綱要及紕漏

6.3.1 核數師的職能

6.3.2 公眾查閱利害關係冊

6.3.3 法團校董會的解散程序

6.3.4 法團校董會屬下委員會

6.3.5 透明度和問責

6.3.6 會議紀錄的查閱

6.4 會議

6.4.1 校董會會議內容分析

6.4.2 會議議程內容分類

6.4.3 會議議程樣本

6.4.4 主席的職能及權力

6.4.5 法定人數

6.4.6 維持會議秩序

6.4.7 控制討論

6.4.8 議案和動議的討論及表決

6.4.9 投票表決

6.4.10 投錯票

6.4.11 休會

6.4.12 罷免主席

6.4.13 會議紀錄

6.4.14 通過會議紀錄

6.4.15 「不可推翻的證據」?

6.4.16 會議紀錄的撰寫要訣

6.4.17 會議紀錄的查閱

6.4.18 評論

6.4.19 黃愷瀛案

6.4.20 法庭裁決錯誤的剖析

6.4.21 合理的解決方法

 

第七章 完結章

7.1 緒言

7.2 校本管理政策專責小組的成立

7.3 教育界怨聲載道

7.4 學校管理事件

7.4.1 基協中學校友校董懸空事件

7.4.2 屯門興德學校「影子學生」事件

7.5 校本管理政策專責小組的諮詢

7.6 嘉諾撒聖家學校家教會選舉事件

7.7 浸信會呂明才小學財政事件

7.8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自殺案

7.9 董之英紀念中學外評事件

7.10 東華三院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7.10.1 評論

7.11 《校本管理政策專責小組檢討報告》

7.11.1 報告內容

7.11.2 二十七項建議

7.12 教育局的反應

7.13 評論

7.13.1 陳南昌紀念學校獨立校董事件

7.14 結語

 

參考書目

 

 


|  作者簡介 |

 

林壽康,前執業大律師,亦曾任職中學教師。曾任大專教授,主講香港法律;兼任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客座副教授,任教中小學教育文憑班法律課。近年專注於「香港教育法系列」寫作計劃,已出版的有《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增訂版)》、《香港教育法:終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及《香港教育法:學生紀律、刑法及刑事程序篇》。

 

余惠萍,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博士,資深中學教師,曾長期參與教協會及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工作。現為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專業顧問及導師,致力在教育專業推行法律教育。近年專注於「香港教育法系列」寫作計劃,已出版的有《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增訂版)》、《香港教育法:終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及《香港教育法:學生紀律、刑法及刑事程序篇》。

書籍資料 

 

作者:林壽康、余惠萍

出版社:印象文字

出版日期:2023-12

港幣定價:$550

 

系列:Value in Press

ISBN:9789624576474

頁數:664

大小:170*230